3月9日,國家能源局綜合司印發《關于按月公布和報送戶用光伏項目信息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各省級電網企業做好所轄經營區域戶用光伏項目信息公布和報送工作,《關于2019年戶用光伏項目信息公布和報送有關事項的通知》則同步廢止。
根據通知要求,各相關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地方電網企業于每月8日前按附件1、2向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所屬省級電網企業和內蒙古電力公司報送戶用光伏項目信息。各省級電網企業(含內蒙古電力公司)于每月10日前按附件1公布匯總后的全省戶用光伏項目信息,于每月12日前按附件1、2報送國家能源局并抄送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其中,附件2相關信息應與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建檔立卡信息保持一致。
此外,戶用光伏項目信息按月報送工作自2023年3月起實施,各單位按照有關要求對2023年1月、2月信息進行補報。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各省級電網企業(含內蒙古電力公司)在2023年3月第一次填報數據時按附件3向國家能源局報送所轄經營區域截至2022年底的戶用光伏累計裝機規模。
事實上,戶用光伏各省新增規模的報送始于2019年,彼時戶用光伏仍需補貼,且補貼數額一定,為防止補貼超額,各省均需按月上報戶用光伏新增規模。
隨著戶用光伏補貼取消,各省戶用光伏上報制度自然停止,但從近兩年來看,戶用光伏規模增長迅速,國家能源再次要求各省上報從而加強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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