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利用能源,加強用能管理,推進能源節約,防止能源浪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廣東省能源局發布《廣東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全文如下:
廣東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完善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促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科學合理利用能源,加強用能管理,推進能源節約,防止能源浪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廣東省節約能源條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及節能措施等情況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
第三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項目開工建設之前取得節能審查意見。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政府投資項目不得通過審批,企業投資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相關工作經費,按照我省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并按照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對項目進行節能審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省能源局負責制定節能審查的相關管理辦法,組織編制技術標準、規范和指南,開展業務培訓,依據各地能源消費形勢、落實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完成節能目標任務、推進碳達峰碳中和進展等情況,對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項目的節能審查工作進行督導。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根據本地節能工作實際,對節能審查工作加強總體指導和統籌協調,落實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調控,強化能耗強度降低約束性指標管理,有效增強能源消費總量管理彈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
第七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節能審查機關負責。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制定并公開服務指南,列明節能審查的申報材料、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為建設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級節能審查機關應加強對下級節能審查機關的工作指導。
第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準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建設地點、主要生產工藝和設備未改變的改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其他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計算,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下同)10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0噸標準煤以下、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地級以上市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下、1000噸標準煤及以上(或年電力消費量5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縣(市、區)節能審查機關負責。
第九條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具體行業目錄按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公布的執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不單獨編制節能報告。項目應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范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應對項目能源利用、節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進行分析。節能審查機關對項目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不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第十條單個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地級以上市的且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在10000噸標準煤以下的,其節能審查工作由項目主體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地級以上市節能審查機關牽頭商其他地級以上市節能審查機關研究確定后實施。打捆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地級以上市的,其節能審查工作分別由子項目所在地級以上市相關節能審查機關實施。
第十一條在全省各類開發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實施區域節能審查,明確區域節能目標、節能措施、能效準入、化石能源消費控制等要求。對已經實施區域節能審查范圍內的項目,除應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審查的,節能審查實行告知承諾制。
區域節能審查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能源局依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章 節能審查
第十二條需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可以自行編制或委托中介機構編制節能報告。項目節能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分析評價依據;
(三)項目建設及運營方案節能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
(四)節能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項目能效水平、能源消費情況,包括單位產品能耗、單位產品化石能源消耗、單位增加值(產值)能耗、單位增加值(產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化石能源消費量、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和供給保障情況、原料用能消費量;有關數據與國家、地方、行業標準及國際、國內行業水平的全面比較;
(六)項目實施對所在地完成節能目標任務的影響分析。
具備碳排放統計核算條件的項目,應在節能報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強度指標,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項目碳排放情況對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標任務的影響。
建設單位應出具書面承諾,對節能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項目等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
第十三條節能報告內容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內容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節能審查機關應當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四條節能審查機關受理項目節能報告后,應委托具備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
節能評審機構應按照客觀、科學、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節能評審工作,提交項目節能評審意見,并對節能評審意見的內容和結論負責。節能評審機構如已參與某一項目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節能報告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資金申請報告編制等,不得承擔該項目節能報告評審工作。
第十五條節能評審機構應在接到評審委托后10個工作日內(節能報告修改完善所占用的時間不計入)提交評審意見。項目情況復雜的,經節能審查機關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評審時限,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節能審查機關應當從以下方面對項目節能報告進行審查:
(一)項目是否符合節能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政策要求;
(二)項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觀準確,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
(三)項目節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項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費等相關數據核算是否準確,是否滿足本地區節能工作管理要求。
第十七條節能審查機關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出具節能審查意見或明確節能審查不予通過。節能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逾期未開工建設或建成時間超過節能報告中預計建成時間2年以上的項目應重新進行節能審查。
節能審查意見應抄送同級行業主管部門、生態環境部門、供電部門。
第十八條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能效水平等發生重大變動的,或年實際綜合能源消費量超過節能審查批復水平10%及以上的,建設單位應向原節能審查機關提交變更申請。原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提出同意變更的意見或重新進行節能審查;項目節能審查權限發生變化的,應及時移交有權審查機關辦理。
第十九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自行組織對項目節能報告中的生產工藝、用能設備、節能技術采用情況以及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提出驗收是否合格的結論,編制節能驗收報告并報節能審查機關存檔備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的項目,應對項目承諾內容以及區域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分期建設、投入生產使用的項目,應分期進行節能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統一管理,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報送項目能源利用、節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節能審查機關應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強化節能審查事中事后監管,組織對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節能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工作應按照 “雙隨機、一公開” 原則開展。
第二十二條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要依法依規履行節能監督管理職責,將節能審查實施情況作為節能監察的重點內容,列入本地區年度節能監察計劃。各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定期調度已投產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等情況,作為研判節能形勢、開展節能工作的重要參考。
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后,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以抽查方式開展節能監察。
第二十三條節能審查機關應定期向上級節能審查機關報告本地區節能審查實施和節能驗收情況,按要求報送項目節能審查信息和已投產項目調度數據。
第二十四條省能源局實施全省節能審查動態監管,對各地節能審查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重大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檢查抽查結果作為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地級以上市和縣(市、區)節能審查機關違規審查或審查行為發生重大失誤的,省級節能審查機關有權撤銷其節能審查意見,收回該節能審查機關的審查權限。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予以處罰的,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號)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節能審查機關對建設單位、中介機構等的違法違規信息進行記錄,將違法違規行為及其處理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在“信用廣東”等網站向社會公開。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二十八條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工作人員,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項目,違反本辦法規定予以批準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節能審查機關、節能評審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參與評審的有關人員在節能評審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地級以上市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制定具體節能審查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