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印發關于規范光伏項目用海管理的意見(試行),支持海上光伏健康有序發展,明確光伏項目用海控制指標,做好光伏項目用海保障。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規范光伏項目用海管理的意見(試行)
浙自然資規〔2022〕18號
寧波市、溫州市、嘉興市、舟山市、臺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為貫徹落實碳達峰、碳中和戰略目標,提高海域資源利用效能,支持海上光伏健康有序發展,做好光伏項目用海保障,就光伏項目用海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原則
一是堅持規劃引領、統籌兼顧。各地海上光伏項目的建設應符合相關規劃管控,滿足生態、生產、生活等各類空間管制要求,綜合考慮自然環境條件、海洋災害隱患、開發利用協調等因素。兼顧其他用海行業,特別要處理好與海水養殖、海上交通等利益相關者的關系。
二是堅持集約節約、生態優先。做好海上光伏項目空間布局引導,支持分層設權綜合立體使用,鼓勵遠岸開發。集約節約利用海域和海岸線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嚴守海洋生態保護紅線,最大程度減少對海洋生態系統和海域自然屬性的影響。
三是堅持依法依規、穩慎推進。海上光伏項目用海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管理,嚴格海域使用論證,結合當地海洋資源稟賦和產業發展需求,因地制宜、穩慎推進光伏項目用海。
二、科學規劃海上光伏項目布局
1.各地根據海上光伏規劃布局,科學規劃海上光伏項目。優先在國土空間規劃中允許或兼容光伏用海的功能區選址,不得損害所在規劃分區的基本功能,并避免對國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等產生影響。
2.嚴禁在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濱海濕地等海洋生態紅線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禁止的區域內布局建設光伏項目。在杭州灣、三門灣、樂清灣、象山港等重點河口海灣內建設光伏項目,應控制開發強度,避讓重要自然生態空間,在資源環境承載力評估的基礎上重點論證生態環境影響。項目所在海灣涉及跨市縣行政區域的,應征求相應海洋主管部門意見。
3.支持在已開發利用的養殖用海等適宜區域開展立體分層設權,推廣生態友好型“漁光互補”等立體開發模式。在未開發利用海域建設光伏,應集約節約、遠離岸線布置;無法遠離岸線的海上光伏,要結合“藍色海灣”建設、海岸線整治修復等工作,編制與周邊濱海風貌、城市景觀相協調的設計方案,保障公眾親海通道和親水空間。
三、明確光伏項目用海控制指標
開放海域的樁基式光伏項目,適用以下指標要求:
4.光伏陣列離岸距離。指光伏陣列邊緣處離海岸線(包括大陸海岸線和海島海岸線)的最近距離。控制值為距離人工岸線不小于100米,距離自然岸線不小于200米;若同時涉及兩種情形,則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控制要求。
5.光伏陣列投影面積比。指各光伏陣列垂直投影面積總和占項目用海總面積的比值。其中,光伏項目用海總面積包含光伏陣列、逆變箱、集電電纜、檢修通道、消浪設施、升壓站等主體工程使用的海域面積及其他預留空間。控制值為不超過65%。
6.光伏工程樁基面積比。指光伏工程的樁基占用海域面積總和占項目用海總面積的比值。控制值為不超過1%。
7.除上述控制性指標外,提倡光伏板下緣距離灘涂面的高度一般不小于4米,光伏樁基南北向間距一般不小于6米,東西向間距一般不小于4米。
四、規范光伏項目用海審批
8.海上光伏項目按照《海域使用論證技術導則》中電力工業用海的相關要求開展海域使用論證。重點論證項目用海必要性、選址合理性、用海方式和布局合理性、面積合理性以及海域開發利用協調性,明確本項目用海各項控制指標值,并說明控制指標的具體計算過程。涉及立體分層設權的,還應充分論證權屬關系、利益補償和矛盾化解機制等事項,明確利益相關者協調結果。
9.海上光伏項目應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公開出讓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需占用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區域的,應先行落實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置有關要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用海審批時,應結合用海控制指標對項目用海出讓方案進行審查,涉及濕地、水利設施、交通設施、河道或開展漁光互補等復合利用的,應征求林草、水利、交通、農業(漁業)等相關部門意見。
10.海上光伏項目的出讓方案中應明確要求一次性繳納海域使用金,未繳清全部海域出讓價款的,不予受理海域使用權不動產登記申請。實施立體分層設權管理的海域,應按現行有關文件(標準)分別計征海域使用金。
11.海上光伏項目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的程序辦理不動產登記。涉及立體分層設權的,應在不動產權證和登記冊中注明光伏用海實際使用的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等空間分層和高程信息,并附具宗海界址圖和海域立體分層設權示意圖。
五、加強光伏項目用海監管
按照《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項目用海監管工作的函》(自然資辦函〔2022〕640號)要求,對光伏項目用海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確保海域資源有序開發、合理利用。
12.沿海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依法依規管理,不得借發展新能源之名規避審批,擅自改變海域用途,違規減免海域使用金,或將違法用海合法化。同一光伏項目,不得化整為零、分散審批。
13.光伏項目經批準后,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加強監督管理,督促海域使用權人嚴格按照控制指標要求開展施工建設,將控制指標落實情況作為項目用海監管的重要內容。對項目用海監管中發現的問題,應明確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采取移交督查、移交執法等進一步處置措施。
14.光伏項目海域使用權到期后,如不續期,應按規定及時清理用海設施,恢復海域原狀。用海批準文件和出讓合同中應明確退出機制,約定清理光伏項目用海設施的責任主體和拆除期限。
15.沿海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組織用海主體加強對光伏發電項目周邊資源要素的調查與跟蹤監測,督促用海主體落實生態建設方案,有針對性地加強開展生態修復,確保海域自然屬性不喪失、海洋生態功能不下降。
16.對擅自租用養殖海域建設光伏項目、未經批準非法占用海域建設光伏項目或未經批準建設入場道路、施工圍堰等用海設施的,應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本意見自2023年1月5日起施行。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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