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能源局網站消息,為規范新型儲能項目管理,推動新型儲能積極穩妥健康有序發展,促進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支撐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國家能源局印發《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規范(暫行)》的通知。
新型儲能項目管理規范(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新型儲能項目管理,促進新型儲能有序、安全、健康發展,支撐構建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電力監管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關于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發展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除抽水蓄能外以輸出電力為主要形式,并對外提供服務的儲能項目。 第三條 新型儲能項目管理堅持安全第一、規范管理、積極穩妥原則,包括規劃布局、備案要求、項目建設、并網接入、調度運行、監測監督等環節管理。 第四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新型儲能項目規劃、指導和監督管理;地方能源主管部門在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指導下,建立健全本地區新型儲能項目管理體系,負責本地區新型儲能項目發展及監督管理;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對本地區新型儲能政策執行、并網調度、市場交易及運行管理進行監管。 第二章 規劃引導 第五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國新型儲能發展規劃。根據國家能源發展規劃、電力發展規劃、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能源技術創新規劃等相關文件,在論證發展基礎、發展需求和新型儲能技術經濟性等的基礎上,積極穩妥確定全國新型儲能發展目標、總體布局等。 第六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新型儲能發展規劃,按照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創新引領、示范先行,市場主導、有序發展,立足安全、規范管理的原則,研究本地區重點任務,指導本地區新型儲能發展。 第七條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本地區關系電力系統安全高效運行的新型儲能發展規模與布局研究,科學合理引導新型儲能項目建設。 第三章 備案建設 第八條 地方能源主管部門依據投資有關法律、法規及配套制度對本地區新型儲能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并將項目備案情況抄送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 第九條 新型儲能項目備案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含技術路線、應用場景、主要功能、技術標準、環保安全等)、項目總投資額,項目符合產業政策聲明等。 第十條 新型儲能項目完成備案后,應抓緊落實各項建設條件,在辦理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相關建設手續后及時開工建設。 第十一條 已備案的新型儲能項目,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及時告知項目備案機關,并修改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新型儲能項目的建設應符合相關管理規定和標準規范要求,承擔項目設計、咨詢、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第十三條 新型儲能項目主要設備應滿足相關標準規范要求,通過具有相應資質機構的檢測認證,涉網設備應符合電網安全運行相關技術要求。 第十四條 新型儲能項目相關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嚴格履行項目安全、消防、環保等管理程序,落實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 新建動力電池梯次利用儲能項目,必須遵循全生命周期理念,建立電池一致性管理和溯源系統,梯次利用電池均要取得相應資質機構出具的安全評估報告。已建和新建的動力電池梯次利用儲能項目須建立在線監控平臺,實時監測電池性能參數,定期進行維護和安全評估,做好應急預案。 第四章 并網運行 第十六條 電網企業應根據新型儲能發展規劃,統籌開展配套電網規劃和建設。配套電網工程應與新型儲能項目建設協調進行。各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協調工作。 第十七條 電網企業應公平無歧視為新型儲能項目提供電網接入服務。電網企業應按照積極服務、簡捷高效的原則,建立和完善新型儲能項目接網程序,向已經備案的新型儲能項目提供接網服務。 第十八條 新型儲能項目在并網調試前,應按照國家質量、環境、消防有關規定,完成相關手續。電網企業應按有關標準和規范要求,明確并網調試和驗收流程,積極配合開展新型儲能項目的并網調試和驗收工作。 第十九條 電網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要求,采取系統性措施,優化調度運行機制,科學優先調用,保障新型儲能利用率,充分發揮新型儲能系統作用。 第二十條 新型儲能項目單位應按照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配備必要的通信信息系統,按程序向電網調度部門上傳運行信息、接受調度指令。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應做好新型儲能項目運行狀態監測工作,實時監控儲能系統運行工況,在項目達到設計壽命或安全運行狀況不滿足相關技術要求時,應及時組織論證評估和整改工作。經整改后仍不滿足相關要求的,項目單位應及時采取項目退役措施,并及時報告原備案機關及其他相關單位。 第五章 監測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全國新型儲能管理平臺,實現全國新型儲能項目信息化管理,將新型儲能項目的建設、運行實際情況作為制定產業政策、完善行業規范和標準體系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地方能源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新型儲能項目監測管理體系建設,根據本地區新型儲能項目備案、建設、運行、市場交易情況,研究并定期公布新型儲能發展規模、建設布局、調度運行等情況,引導新型儲能項目科學合理投資和建設。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范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