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于廣州市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見稿)》(下稱《通告》)在市生態環境局網站上進行公示。
《通告》提出,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新建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2023年10月1日起,已建成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以下為原文
關于廣州市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強化鍋爐煙氣排放管控,切實減少污染物排放,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我市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氣鍋爐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執行范圍
廣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氣鍋爐。
二、執行時間
(一)新建鍋爐。自本通告實施之日起,新建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二)在用鍋爐。2023年10月1日起,已建成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三、執行要求
(一)本通告規定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氣鍋爐項目執行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為《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表3規定限值,即顆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如國家或地方新制(修)定標準或發布標準修改單嚴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表3規定限值的,按照更嚴格標準要求執行。
(二)在用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氣鍋爐應積極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達不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查處。
四、本通告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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