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訂閱社區雜志 |
【暖通】柳州樓盤開發地源熱泵可獲專項資金補貼 |
(時間:2013-2-1 15:39:19) |
目前,柳州市大幅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比例,出臺了一系列配套、激勵政策,《柳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就是其中之一。記者從市住建委了解到:房屋開發商應該積極影響政府的號召,利用這一利好政策,在樓盤開發中,在今年7月30日之前推廣可再生能源的應用,既可得到政策扶持,又推廣了可再生能源的應用,是一舉兩得的好事。 按照此項政策,開發商在樓盤開發中,采用地源熱泵系統(江水源、土壤源、污水源),太陽能光熱等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通過專家評審列入示范項目后即可得到“柳州市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資金”的補貼。 補助標準:地下(表)水源熱泵、污水和工業廢水熱泵、土壤源熱泵,按30—50元/平方米進行補助;太陽能光熱應用按10—15元/平方米進行補助;太陽能光電應用按5—8元/瓦進行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專項資金的撥付是在關鍵設備進場后和專項驗收后分兩次撥付。示范項目可再生能源系統關鍵設備進場后,項目建設單位向市財政局、市住建委提出資金撥付申請,市財政局根據市住建委出具的審核意見,在20個工作日內,撥付專項資金的50%給項目建設單位。 示范項目可再生能源專項驗收完成后,按如下方式撥付剩余專項資金:實際完成節能量和示范面積達到合同約定量95%以上(含95%)的,撥付剩余專項資金給項目建設單位;實際完成節能量或示范面積未達到合同約定量95%的,根據實際完成的節能量和示范面積占合同約定量的比例,撥付剩余專項資金。實際完成節能量或示范面積低于合同約定量的50%的,終止撥付剩余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截用、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財政局暫緩或停止撥付資金,并依法按有關規定予以追究: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專項補助資金的;轉移、侵占或挪用專項補助資金的;未按要求完成項目進度或未按規定建設實施的;未通過檢測、驗收評估的;不符合國家、自治區和我市其他相關規定的。
|
|
|
|
推薦圖片 |
|
熱點文章 |
|
|